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全国项目办发〔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免试生推荐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支团”)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是北京科技大学响应团中央、教育部号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谢依特小学戍边支教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队队员的回信精神,积极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校青年人才优势,缓解国家中西部地区师资短缺等问题,促进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建功立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我校志愿服务的重点项目之一。
第二条 组建和派遣研支团是北京科技大学把志愿服务作为学校实践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我校“求实鼎新”的校训和志愿服务“一直坚定,一点轻快”的惊叹号精神,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躬身西部,服务国家,努力成长为具有为国奉献钢筋铁骨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工作流程,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地区从事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研支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西部支教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确保我校研支团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大力培养“新工科人才”,强化人才培养的政治引领与社会责任教育。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这一重要平台,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教育融入研支团成员选拔、培训、实践全过程,精准输送具备新工科背景与深厚家国情怀的研支团成员奔赴边疆民族地区,为服务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北京科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研支团的招募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含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招生就业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纪委办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即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学校项目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支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管理、考评和督导服务等工作,严格执行研支团管理实施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办完成研支团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三、根据研支团服务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研支团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四、通过书面评定、电话、电子邮箱、问卷等沟通形式,定期向各服务地了解研支团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团中央和工作组汇报研支团工作实施情况;
五、对研支团志愿者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基本意见并报工作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六、发挥研支团校友会作用,对研支团进行跟踪培养,包括组织参加进修学习,举办专题学习交流,组织联谊会,建设人才库等。
第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在每届研支团中成立临时党支部、团支部,按照组织程序选举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并定期开展组织生活。每届研支团在服务地设分团长,其中1人兼任研支团总团长,负责团结和带领研支团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学校项目办汇报支教情况。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和选拔
第十条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志愿者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我校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并注册在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在读研究生。
2.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记录,无未解除的违纪受处分记录,不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教学计划前三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含)以内。
4.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合格,参加统一体检(含心理素质测评)合格。
5.能够在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课程学习和岗位实习锻炼。
二、优先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3.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80小时(以到梦空间平台为准)。
第十二条 招募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通过校内相关渠道面向全校发布招募通知。
二、个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成签名及盖章后,连同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项目办。
三、综合考察。依据个人考察(1)成绩确定进入个人考察(2)环节的学生名单。个人考察(2)重点考察志愿服务精神、道德品质及教学水平。
四、成绩评定。综合成绩按个人考察(1)30%,个人考察(2)70%的权重计算。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入选人选。
五、体检与心理测评。拟入选学生需参加学校项目办统一组织的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体检或心理测评不合格者,取消入选资格。
六、资格确认与公示。名单初步确定后,在北京科技大学团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募志愿者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以下简称《招募协议书》)《研究生支教团家长知情同意书》《研究生支教团既往病史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取得支教资格。最后由学校项目办将入选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全国项目办,经批准后,研支团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已经入选研支团的学生将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其他类型保研、考研、参军、就业分配和办理出国(境)学习等。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管理和派遣
第十四条 学校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研支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道德素质、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每年完成不少于100学时理论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实践锻炼。同时,邀请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教师为研支团志愿者进行专题培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群团工作发展等为主题,引导志愿者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研支团志愿者须按照全国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在上岗前持有教师资格证。学校项目办将通过印发学习资料、专题讲座、集中授课、模拟面试等形式开展系统性培训。培训结束后,学校项目办将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派遣环节。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学校项目办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研支团志愿者必须事先告知学校项目办,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者,学校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研支团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培训为名参加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十八条 研支团志愿者在入选后,需在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锻炼,具体锻炼部门由学校项目办进行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派遣前,所有研支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研支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学校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进行的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项目办将派遣研支团志愿者前往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进行为期一年的支教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项目办在分配支教地时,会结合个人的考核成绩、专业背景、意愿和地区需求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研支团志愿者支教地分配结果由学校项目办经研究后统一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时,学校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的沟通,按实际情况指派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培训和派遣期间的管理工作由负责人或团长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培训、派遣活动期间,研支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北京科技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全国项目办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研支团志愿者必须按照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督导
第二十六条 支教服务从研支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为止,为期一年。
第二十七条 研支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赴服务地教学一线完成一年支教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各级机关或学校行政岗位专职从事非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支团志愿者在服务地参与服务期间,须严格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学校项目办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管理;
三、到达服务地后,若更换手机号码,须及时告知学校项目办;如需休整,须事先征得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四、须服从服务单位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服务单位或服务地项目办请假;
五、不得单方终止招募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须向学校项目办申请,并报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六、假期放假须按照服务单位的离校时间离校,在离校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服务地项目办、学校项目办报备;
七、服务过程中应留存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返回北京科技大学后由本届研支团分团长集中收集整理后交予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完成学期工作后须上交对服务期间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的总结,特别要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建议,返校后及时上交学校项目办。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条 由学校项目办统一制定研支团补助政策,确保志愿者在支教地服务期间每月享有一定生活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全国项目办的政策、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及当地物价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团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研支团志愿者享受服务期为一年的有关政策保障。完成服务后,服务地项目办将对研支团志愿者作出书面鉴定意见,计算服务期及工龄,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落实有关研究生支教团各项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在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并鉴定合格后,按当年度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复学或入学。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者由本人负责,因意外事故所致不能准时返校读研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以上政策外,志愿者还享有《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的意见》(中青联发〔1998〕28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政策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研支团志愿者保证系自愿参加研支团,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须真实准确。隐瞒个人身体健康情况或虚报个人材料者,将不再享有政策保障中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学校项目办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如有不当言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有违规违纪、考核不合格等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服务期间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纳入学校评优表彰体系。对于有突出贡献、先进事迹、广泛影响的,由学校项目办向上级推荐申报相关志愿服务荣誉。
第七章 附加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起开始实施,原《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实施办法》(校团发〔2024〕9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项目办所有。
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