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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发〔2025〕18号——北京科技大学团纪处分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5-12-16 来源:校团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推进全面从严管团治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团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开展团纪处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处分的一般性原则

第四条 分级负责。处分违纪团员、团组织的工作权限主要依据团员、团组织的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学校团委有权责令各二级团组织对其所管理的团员违纪情况审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依规回避。工作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团纪处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 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规范有序。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 处分批(核)准权限

第八条 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二级团组织委员会报学校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以团纪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上级团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核准。

第九条 学校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团纪处分。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的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各二级团组织委员会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团纪处分,一般按照其中最高一级团内职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团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撤销的,或者涉及恢复团员权利的,由学校团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违纪团员免予团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职务由党委组织部任命的,应当在团纪处分依程序作出后,由学校团委建议党委组织部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团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该团组织已撤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程序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团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受理、初步核实及审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团组织发现或者收到团员违纪相关线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附件1)、《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材料的函》(附件2)交至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将在一个月之内,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将成立初步核实工作组,启动初步核实工作并将移送材料回执返至各二级团组织。

各二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员违纪相关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方式一般包括当面谈话、书面问询,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在初步核实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确有必要的,可经学校团委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但依据有关规定不追究团纪责任的,予以了结。

(三)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团纪处分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

(四)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存在违犯团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七条 凡启动审查程序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学校团委经集体研究后启动审查工作,并正式通知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团组织。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方式一般包括实地走访、收集证据、当面谈话、书面问询等,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采取实地走访、收集证据方式开展审查时,可要求相关二级团组织作出说明。采取当面谈话方式开展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被谈话人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关于××问题的书面说明》(附件3)。

已查明的违纪事实,应形成《××(姓名)同志违纪事实材料》(附件4),要求被审查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应当撰写工作报告,列明基本情况、线索来源、主要事由、审查情况、处理建议及依据,由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签名备查。

审查结束后,对于免予团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团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学校团委将按程序给予团纪处分。

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学校团委将按程序开展审查。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学校团委将进行初步核实,确需追究团纪责任的,按程序开展审查。

对于具有团籍的党员发现或者收到违犯党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学校团委将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过程中,学校团委和各二级团组织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按授权开展工作。对于说情干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从重处理。

第五章 处分作出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大会讨论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团支部关于给予××(姓名)同志(违纪团员)××处分的决议》(附件5)、《××团支部会议记录》(附件6)报所在二级团组织。

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须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团组织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决定作出后,经同级党组织委员会同意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单位)××(职务)××(姓名)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的请示》(附件7)上报至学校团委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审议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团员违纪涉嫌犯罪的,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应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前作出。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团纪处分结果的,可以延后作出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不晚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作出的三个月内。

作出团纪处分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团纪处分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团组织应在收到学校团委批复后,参照《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单位)××(职务)××(姓名)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附件8)作出处团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团委受理。

第六章 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受处分团员所在二级团组织,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支部中的全体团员及本人宣布或送达《关于给予××(姓名)同志××处分的决定》(附件9)(宣读或送达稿)并上交《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处分决定宣布(送达)记录》(附件10)、《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情况报告表》(附件11)。

未满18周岁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后,所在二级团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不再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宣布。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团纪处分的,应当由所在二级团组织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保管,未经上级团组织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条 各二级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团纪处分批(核)准后,由受处分团员所在二级团组织委员会报同级党组织委员会备案。


附件:1《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

2《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材料的函》

3《关于××问题的书面说明》

4.《××(姓名)同志违纪事实材料》

5××团支部关于给予××(姓名)同志(违纪团员)××处分的决议》

6××团支部会议记录》

7.《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单位)××(职务)××(姓名)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的请示》

8《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单位)××(职务)××(姓名)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

9《关于给予××(姓名)同志××处分的决定》

10.《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处分决定宣布(送达)记录》

11《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情况报告表》




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512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