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上的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回顾和梳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和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是经过14年改革开放的探索而提出来的。1978年我们开始改革开放,注重市场调节,走了一大段路。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 “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一步。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还指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把国家、市场与企业三者关系的重点放在市场方面。
一、踏上制度创新之路的改革时期
1992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可以说,通过那次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搭建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先后赴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考察,沿途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谈话,统称为“南方谈话”。“南方谈话”回答了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考察时清楚地指出,计划和市场不是划分社会制度的标志,而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的手段,并重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二、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时期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固然使中国的财税体制走上了制度创新之路,但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全部。因为,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覆盖的,说到底还只是体制内的政府收支。游离于体制外的政府收支,尚没有进入视野。而且,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着眼的,也主要是以税收为代表的财政收入一翼的制度变革。财政支出一翼的调整,虽有牵涉,但并未作为重点同步进行。与此同时,既得利益者的掣肘加之财政增收的动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改革的手脚,使得一些做法带有明显的过渡性或变通性色彩。
随着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成效的逐步释放,蕴含在游离于体制外的政府收支以及财政支出一翼的各种矛盾,便日益充分地显露出来并演化为困扰国民收入分配和政府收支运行过程的“瓶颈”。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及其机制为主旨的“税费改革”,以及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先后进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心地带,通过构建公共财政的体制框架,推动财政日益显现出“公共性”的本质特征。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时期
这是推动新中国财政实现“公共性”的体制完善期。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由构建到完善的过程一样,伴随着以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核心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也逐渐步入深水区,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任务。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那次会议上以及那份重要文献中,基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判断,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目标。认识到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放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从而在两者的密切联系中谋划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方案,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以此为契机,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又开始了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一系列操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的首创。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经历了艰辛的认识过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探索与前进、改革开放时期的奠基与转型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建立与完善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深化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走向了成熟与完善,最终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经济新常态下,加快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构建职权明确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市场经济新体制,进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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